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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保证合同-华安基金微钱宝优惠网上买基金平台.pdf
合同编号:SXDB-BZ[2016]0006 号
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期)保证合同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3 月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88761K
电话:021 传真:021 邮编:200120
担保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 号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
电话:023 传真:023 邮编:401120
鉴于:
《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对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或当期即
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如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1 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
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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