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制度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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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使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清洁生产:是指通过不断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理组织 (一)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应设置公司和部门、车间二级环保管理体系,公司层面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车间层面须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各级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环保职能、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 (三)各协作单位,应对应公司管理制度建立自己的环保管理办法。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环境保护部 1.负责编制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总量污染统计、减排与核算; 3.负责对各类环保统计报表的审核、建档工作; 4.负责制定环保专业宣传、培训计划并实施,污染治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 5.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环措项目实施情况、危废处置等方面的合规性监督检查和环保审计,并考核; 6.负责推进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指导各单位环保管理工作。 (二)车间环保管理部门 1.负责办理本部门、车间的环境影响识别评价和环保; 3.负责审查本车间环保费用预算、环措项目实施、对所辖部门、车间管理与考核; 4.参加公司级环保培训教育、组织车间内部环保培训教育; 5.负责监督管理各自的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各自的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管理,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环保局季度考核监测; 6. 负责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 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到本车间的执法检查及调研、处理本车间相关的政府事务。 (三)其他相关环保管理部门 参照公司管理部门职责执行,管理好本单位的各项环保事务。 第三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须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或谎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必要时提供有关监测报告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 各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须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上级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后,如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请表》上报区环保局,同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具体要求按《排污申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指标和规定的方法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各单位排污证的申办、管理按《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各单位新、扩、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一)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需要向审批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备案证或核准登记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类型。 (二)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被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中所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应作为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要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逐一落实并做到“三同时”。 (四)建设项目投产前要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机关(省、市、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五)建设项目试运行3个月内,要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机关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产品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各单位建设项目所有涉及的环评文本、环评批复、试运行及批复、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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