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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证明行业标准问题上的种相对合理主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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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证明标准问题上的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观点
「摘要」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其实,这一对法律概念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和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选择。在刑事司法上坚持相对合理主义,有助于缓解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明理念;证明程度;证明要求
证明标准问题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客观真实说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法律真实说逐渐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这两种学说之间的论争很激烈,并且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是究竟何者可以用来指导我国的证据立法,尚无定论。笔者拟从界定“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三重涵义入手,在借鉴这两种学说的合理之处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未来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的构想,以求教于同仁。
一、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三重涵义
两说争执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者选择了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切入点也是原因之一。由于考察的视角不同,学者往往会对同一个概念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例如,客观真实论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1],而法律真实论者则在批驳客观真实论的基础上,主张采用排他性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2].可见,同样使用“排他性”一语,其含义却大相径庭。再比如,有学者主张将“确定无疑”作为我国作出有罪判决的一般证明标准,这里的“确定无疑”是指“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3]而有的学者也主张将“确定无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认为这里的“无疑”只是排除那些“合理的”怀疑[4].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研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也经常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从而具有多种含义,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依笔者之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这两个法律概念各自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证明要求这样三重涵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
(一)证明理念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法律真实论者对“法律真实”所作的经典表述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2]细加推敲,我们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何谓“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法律可以规定只有确定的真实才算“真实”,也可以规定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性即为“真实”,所以,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很难从这一表述中找到答案。显然,这里使用的“法律真实”一语,与其说是旨在描述一种证明要求,不如说是在宣扬一种证明理念。可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首先是表征诉讼证明理念的一对范畴。
正是由于法律真实这一概念在很多情形下是在证明理念意义上使用,以致招致了学者的误解和批评。有学者指出:“如果把‘法律真实’理解为一种更高层次上的理念,而不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证明标准,那么,从操作性的角度,‘法律真实说’等于什么都没说。‘客观真实’起码还对诉讼证明提出了一些要求——不管这些要求是否合理;‘法律真实说’认为法官据以裁判的事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这其实是放弃了要求,把一切都推给了‘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5]笔者认为这一评价并不妥当,因为它只注意到“法律真实”这一概念在理念层面上的涵义,而忽略了另外两个层面上的涵义。
(二)证明程度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有学者分别给“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下了定义:“所谓客观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6]在这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分别用来表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识的不同程度,即不同的证明程度。
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意味着犯罪事实已经得到确定的证明;而法律真实的证明程度意味着犯罪事实尚未得到确定的证明,但是其证明程度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盖然性程度的要求。可见,从证明程度上来看,法律真实是尚未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的真实,是一种相对的真实、近似的真实。由于这种真实的盖然性程度是否达到了法律的要求,要由法官进行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真实又是一种主观真实。
(三)证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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