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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原因分析报告及对策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 王志根 朱婷婷 刑事判决裁定中有关财产内容的执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形,即财产刑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部分的执行以及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这三类情形的执行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困扰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司法实践中,大量刑事判决裁定中的有关财产的内容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空判”现象比较严重。据某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0-2004五个年度财产刑案件的执结案件数所占比例不到41%,执行的金额比率则更低。这是法院在年终总结中的数据,实际的执行情况应该相差更远,有的统计数据显示财产刑的执结率甚至不足4%。 黎宏、江伟, 黎宏、江伟,“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和对策建言”,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第5期。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内容的执行难现状,已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了法院的权威性,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人们对法院的不信任感的增加,这样的情况必须得到改善。要寻求改善之道,首先须对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所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笔者拟从四个层面对其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基于人性的趋利避害进行的分析。英国功利主义刑法学家杰罗米·边沁对人性的趋利避害的分析可谓鞭辟入里,他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它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6版,第57页。而支配人的功利原理则是指“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和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6版,第57页。 同上,第58页。 第二个层面是文化和观念上的原因。首先,中国历来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刑化的思想倾向明显。自春秋末期礼崩乐坏,法家兴起,“严刑峻法”的思想堂而皇之地登上刑法思想史的舞台以来,其间虽或有起伏,但总体来说这一思想一直是贯穿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的主线。历史传承对人们的观念的影响是不可小视的,当今社会中人们的刑罚观念依然无法摆脱这种历史惯性的影响,重刑化思想仍在主导着人们,在我国施行了20多年的“严打”的刑事政策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都从某个方面给这样的一种思想做了一个注脚。这样的一种重刑化思想加上中国历来的重义轻财,认为“钱财不过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正统价值观的影响,人们有轻视财产刑甚至认为财产刑不足以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威慑的观念就是顺理成章的了。这样一种观念体现在立法中就是我国财产刑的附加刑地位,体现在司法中就是对财产刑执行的不重视,认为只要主刑执行得好,附加刑无所谓,附加刑的执行情况既没有列入监督检查的范围,也没有相应的责任制规范。这样一种情况下财产刑执结率低,也是可以想象的。 其次,“金作赎刑”, 《尚书·舜典》。在中国古代社会常把罚金作为处理疑罪的方法,如“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非辟疑数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敖其罚千锾。” 《尚书·吕刑》。可见,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罚金并非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使用,而充其量不过是刑罚的一种替代措施。承受了刑罚的,不用交罚金;交了罚金的,不用承受刑罚。颇有些“以钱买刑 《尚书·舜典》。 《尚书·吕刑》。 再次,有些犯罪分子常抱有这样的一种观念,那就是:既然我已经被判了刑,那我就已经为我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我所欠下的就已经还清了。他们把自己受到的刑罚当作是对被害人的偿还,把赃款赃物当成是自己所受刑罚的对价,抱着一种理所应当的心态拒绝赔偿受害人,拒绝交出赃款赃物。这样的观念强化了犯罪分子的对抗心理,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部分和赃款赃物追缴的执行难。 第三个层面是立法和制度上的原因。第一,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的执行机构的规定还不够具体,主要表现在法院内部执行主体的不明确上。实践中有的是由负责审理本案的刑事审判庭执行,有的是由专门设立的执行庭执行。采用前者的主要理由是审判人员熟悉案情有利于执行,采用后者的主要理由则是执行的专业化对执行更有利。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中有关于设执行员执行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也有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但这些规定基本上是属于一种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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