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服务指南 -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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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 MERGEFORMAT5 3711000104401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考核 服务指南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1-1发布并实施 目 录 一、办理要素………………………………………………………3 (一)适用范围……………………………………………………3 (二)事项审查类型………………………………………………3 (三)事项名称和编码……………………………………………3 (四)实施机构……………………………………………………3 (五)申请主体……………………………………………………3 (六)受理地点……………………………………………………3 (七)办理依据……………………………………………………3 (八)办理条件……………………………………………………5 (九)数量限制……………………………………………………5 (十)禁止性要求…………………………………………………5 (十一)申请材料…………………………………………………6 (十二)办理时限…………………………………………………7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7 (十四)审批结果…………………………………………………7 (十五)结果送达…………………………………………………7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8 (十七)咨询服务…………………………………………………8 二、办理流程………………………………………………………9 (一)申请…………………………………………………………9 (二)办理进程查询………………………………………………10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10 (四)流程图………………………………………………………10 三、救济途径………………………………………………………10 (一)投诉…………………………………………………………1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2 四、表单填写………………………………………………………13 五、有关说明………………………………………………………13 一、办理要素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办理计量标准考核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 (三)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计量标准考核 编码:3711000104401 (四)实施机构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科 (五)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部门、企业、事业单位 (六)受理地点 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烟台路197号)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通过,2004年7月 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2017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9号) 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七)计量检定人员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等 (八)办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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