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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 - 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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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大数据应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数据应用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公开对外发布的、成功申请到大数据应用科研项目资金的院校(以下简称合作院校)针对研发项目开展科学研究、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由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指导,曙光教育合作中心依法负责具体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合作院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作院校应当落实项目承诺提供的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保障。
第五条 合作院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合作院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活动所产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产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开发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全职开发人员的薪酬及社保、项目奖励等费用;开发人员包括企业支援学校的全职开发人员,参与开发的学校老师及学生等。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中期管理、鉴定结项、成果宣传、经费管理等工作中所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超过4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鉴定。
第八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应当依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有经费结余的,净结余资金由原渠道全额收回,曙光教育合作中心会以项目奖金的形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和核心开发人员。
第三章 预算的编审与执行
第十一条 大数据应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作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物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大数据应用科研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经合作院校审核后提交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将组建评审专家,对确立的学校项目资金拨放金额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拨放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合作院校在收到申请成功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预算的审核,报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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