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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规定,并结合东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全市域内各类建构筑物(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编制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七条 东莞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02中类、80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
第八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九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的配套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可单独设置建设的项目: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
其余项目按城市公共设施标准在小区开发时配套建设,不单独设置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境较好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的配套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可单独设置建设的项目: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
其余项目按城市公共设施标准在小区开发时配套建设,不单独设置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31
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可单独设置建设的项目: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其余项目按城市公共设施标准在小区开发时配套建设,不单独设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为主的用地。
R41
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居住小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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