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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267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标准 ....docx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267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金秀县住建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金秀县住建局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217952
监督电话
0772-6212382
9
设定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5年11月10日)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0
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13
行使内容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5年11月10日)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规划部门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规划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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