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与基层监管20150910.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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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与基层监管20150910.ppt

第二方面:如何尽职履职、避免问责 第一,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 第二是按照法律、标准、规则监管----法 第三是按要求做事----人 监管部门职责: 职责划分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如何履职 四、法律责任条款适用及有关问题说明 (三) 十一类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 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四)四类轻微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例外法律责任 (五)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轻微法律责任 (六)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 (九)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 (十)食品经营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1.应当取得许可的情形 第35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39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情形 (1)食用农产品的销售 第35条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2.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情形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 第36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127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基层部门应如何监管? (二)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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