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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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培训 银行客户经理培训讲师:谭小琥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 基本法律知识 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相关金融犯罪 一、客户经理与商业银行的法律关系 1、劳动合同关系 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仲裁。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委托代理关系 银行决策层---委托人(被代理人) 客户经理---银行的代理人 商业银行的决策层与客户经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 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 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案例: 1995年5月10日,广州市第二煤矿(原告)开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三元里办事处的转账支票一张,通过广永经贸公司危可华到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被告)办理定期存款。被告员工屈健玲收到该票后,通过票据交换从原告的开户行划账转让,并在收妥该款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500万元划入广州成光电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成光公司)在被告处开设的帐户内。5月11日,屈健玲将500万元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通过危可华交予原告。存单上记载户名为原告,金额为500万,年利率为10.98%,存期为一年定期,存入日期为1995年5月11日。存单上该有“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印章及“屈健玲”私章。存单到期后,原告取款遭拒后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从未收到原告存款,存单是伪造的,原告的转账支票的款项实际已划入成光公司在被告处的帐户内。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因此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了限制:《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风险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解释的风险 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在拟定合同书及相关文书资料时,应尽可能做到内容具体明确、文字用语规范,避免出现矛盾或产生歧义。 案例: 2008年9月,罗因房屋买卖领取了由中国银行长宁支行办理的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及存折各一张。同年9月6日晚19时20分,罗某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时,发现自己的皮包被窃,包内就有这张长城借记卡。报警后,罗某又拨打了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95566服务热线电话申请挂失。未料工作人员却以其没有申请过电话银行业务为由,拒绝提供挂失冻结服务。事后,罗某发现:自9月6日当晚被窃后至次日间,其长城卡被盗用人民币68064.90元。于是,罗某便与银行打官司,要求全额赔偿被盗资金。 银行方面指称:造成罗某账户款项被盗的根本原因是他自己保管不当,银行设立电话银行挂失业务系为保护客户安全,并已对外公示告知,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 三、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以及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1、相关法条 《商业银行法》第9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2、相关链接 *连接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关于“市场交易原则”的遵守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主要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行为;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相关链接二:2002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 (1)要求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等国家标准。 (2)各银行机构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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