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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并购产生之问题及法律的对策
外商投资性公司并购产生之问题及法律的对策
摘要:外商投资性公司凭借其强大的实力在我国大量地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好处,也带来了诸如垄断等巨大的负面影响。而我国相关的法律非常缺乏,无法适应和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现象。应当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以更好地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行为。
关键词:外商投资性公司; 并购; 垄断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一、外商投资性公司并购的现状
(一)外商投资性公司并购概念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定义,所谓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使得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①
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则是指外商投资性公司通过上述三种手段收购国内的企业并运营,是一种特殊的外国投资者并购。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相对于其它外国企业的并购,存在以下不同之处:(1)并购主体的区别。一般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其主体乃是外国的公司。而外商投资性公司则是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从登记注册地原则来讲,它是中国的法人。不过,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资本则全部或大部分属于外国投资者,因此,按照资本控制原则应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视为是外国投资者的并购。(2)并购的对象不同。一般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其对象是境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商投资性公司则不同,它不仅并购国内的纯内资企业,同样也并购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并购状况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变化表明,外资并购已经成为我国直接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中国外资并购额在2000年为22.5 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407.2亿美元的5.5%;2001年为23.3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468.8亿美元的5.0%;2002年为20.7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527.4亿美元的3.9%。②虽然外资并购占直接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大,但外资并购的数量是非常惊人的。这中间,作为以投资并购为主要目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1995年日本的五十铃商社和伊藤忠商社收购太原双喜轮胎公司和杭州橡胶厂后,在美国百慕大注册成立“中国轮胎控股公司”,其上市报表中的资产就是中策公司在太原双喜轮胎公司55%的股权和在杭州橡胶厂51%的股份,从而首开外商投资性公司收购之先河。此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就不断出现,如法国阿尔卡特集团收购上海贝尔,格林科尔集团收购广东科龙。③而上世纪末的“中策现象”,更是投资性公司兼并收购的典范,它通过和国内国有企业合资的形式,收购兼并了上百家国有企业的控股权,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上的重视。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并购带来的问题
应该说,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对我国经济还是有着一定积极作用的。首先,它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外商投资性公司基本上都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其对中国企业的并购推动了具有优势的外资企业兼并中国的劣势企业,从而使得中国企业实现资产重组。其次,它能够提高我国资源配置的效率。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并购过程中一方面促进生产要素向更高效益的领域转移,另一方面通过优势互补、联合发展,还能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④不过,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带来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
(一)外资并购损害境内企业的利益
外资并购损害到我国境内企业的利益,是所有外国企业并购境内企业都有可能发生的。不过,作为实力雄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并购境内企业时利用其优势地位而给国内企业造成的损失则是更加不可忽视。首先,在外资并购的过程中,投资性公司利用其谈判优势,通过贿赂相关部门,压低被收购企业的价格;或利用政府急于吸引外资的心里,利用国内企业不熟悉国际市场的缺点,压低成本,随意评估资产,对国内企业的投资方来说不公正。其次,在收购成功之后,外商投资性公司会利用其资本和技术优势,逐步将国内企业原有的品牌重组掉,使得国内的无形资产不断流失;而跨国公司在掌握控制权后,又往往没有将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传输给国内企业,进一步侵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
(二)投资性公司并购造成“造壳上市”
所谓造壳上市,是指外国投资者先并购国内企业,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作为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的财产,然后在国外的证券市场上市。⑤按照西方会计制度的规定,被控股的合营企业是境外母公司的子公司,其全部资产可以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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