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政府过程中的监督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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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中国政府过程中的监督体系 第一节 中国政府过程中的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当代中国监督体系的形成过程 二、当代中国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当代中国监督体系的形成过程 当代中国的国家监督体系是在建国以来50多年间逐步形成的,其间,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和80年代前半期出现过两次“高潮期”,此后,80年代中期比较健全。 经过建国初期短暂的过渡阶段,我国先后建立了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政治监督、法律监督渠道。 此后,党的八大也对党内纪律检查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类似新闻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形式,由于时代条件的局限尚未提上日程。 按照当时的情况,如果这个监督机制的建立过程再持续一段时间的话。完全有可能形成较为健全的国家监督体系。 但是,现实的历史过程打乱了完成这一重要历史任务的节奏,倒退出现了。 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在“文革”期间,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被“派性”所代替,纪检机构也被撤消。 1966年夏天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停止了国务活动;检察院被撤销;法院停止了工作等。 当代中国政府过程中的监督体系基本形成: 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内外逐步普遍认识到,仅靠思想教育和党员的自我约束,对于防止腐败和专制是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1978年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并于1979年通过了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同年12月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首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对监督等重要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并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1986年恢复了监察部,1988年该部颁布了《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1990年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行政监察条例》。 二、当代中国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 目前,我国的监督体系由三个系统、九个主体和相应的12种功能的监督活动构成。 第一个是法律监督系统,共有两个主体, (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 这两个主体共可进行四种功能的监督。 (1)“宪法监督”,这是一种最高层次的法律监督; (2)“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它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的监督; (3)“预算监督”; (4)“专门法律监督”,也叫“检察监督”。 第二是政治和政府监督系统,共有五个监督主体: 一个是如上提到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第一个系统有交叉), (三)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全国各地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 (五)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的监察部; (六)审计署。 这五个主体所进行的分别是: (5)“人大工作监督” (6)“党的政治监督和党内纪律监督” (7)“政治协商监督” (8)“行政监督” (9)“政府审计监督”。 第三个是社会监督系统,其主体是: (七)公民; (八)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重要的人民团体和一些影响较大的群众组织; (九)新闻媒介。 这三类监督主体的功能,分别是: (10)“普遍性社会监督” (11)“社会群团监督” (12)“社会舆论监督”。 这三个系统的九大监督主体又可分为这样两种类型: “权力型的监督主体” ,是指那些不仅具有监督的意识和督促的能力,而且有权依照宪法、法律、党纪和政纪,对被监督的对象直接进行处理的监督主体。 它们所进行的是强制性的、直接性的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党的纪检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监察机关,都属于这种类型。 “中介型的监督主体”,是指那些具有监督的意识和督促能力但主要是通过对监督对象产生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并使之进入权力型监督主体的法律、党纪和政纪程序的监督主体。 它们所进行的是不具有强制性的间接监督。政协、人民团体、公民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第二节 法律监督系统及其监督程序 —、宪法监督 二、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预算监督 四、检察监督 一、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现代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有根本性的一种监督制度。 在我国,宪法监督原则早已在“54宪法”中确定下来,但是,至今在我国没有形成系统的宪法监督制度,没有专司宪法监督的机构。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当代中国宪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和其它政府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也被称作“违宪审查制度”,它“是一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一个国家的法律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全国人大以宪法监督的名义,监督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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