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8月21 噪声污染防治法、固废防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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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8月21 噪声污染防治法、固废防治

(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达标排放制度。 2.环境噪声排放申报制度。 3.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4.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的申请和公告制度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达标排放制度。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3.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运行中的交通运输工具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和措施。33-34 2.禁行、禁鸣区域和时间的规定。 3.对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36-38 4、对铁路机车、航空器噪声污染措施。 (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控制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制度。 2.控制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制度。 3.控制声响器材的规定。44、45 4.控制家庭噪声污染制度。 噪声污染案例 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 1、案情简介 1992年11月,王某等人与拆迁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居住。1994年5月,王某等人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1997年11月,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楼进行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噪声水平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最高限值。 为此,王某等人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并按照每户每月60元的标准向原告等人支付自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 噪声污染案例 2、判决结果和要旨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 2)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 噪声污染案例 判决理由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讼争房屋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义务采取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因此,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固体废物污染的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不适当地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而对环境质量造成损害的现象。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我国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等等。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工业企业“三废”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标准、工业企业卫生标准等标准中,也对固体废物的排放控制及其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 1995年10月30日八届人大第十六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原则 1、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2、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管理原则。 3、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和产生者处置原则。 4、集中处置和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5、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第四章专章规定。 四、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全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第1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14条扩大了“三同时”的内容,加了同时验收。 六、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1、单位和个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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