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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5-重危险源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基本要求: 对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的掌握程度;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措施的掌握程度。 内容: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及辨识标准 1. 熟悉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 2. 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 1. 熟悉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方法; 2. 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重大危险源是指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unit):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一)国内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概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控制,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三)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重要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起草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自2001年4月1日实施。 具体内容见附录1。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 表1 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值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 表2 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值 分闪点28℃液体、 28℃≤闪点60 ℃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34 种物质。 表3 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值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等21种物质。 表4 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值 氨、氯、一氧化碳、硫化氢、氟、苯、甲基苯等61种物质。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实际工作中,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分为:易燃、易爆、有害物质的储罐区(储罐),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贮罐区(贮罐) 库区(库) 生产场所 压力管道 锅炉 压力容器 煤矿(井工开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尾矿库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 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研究》提出的评价方法。它在大量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中毒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基础上,从物质危险性、工艺危险性入手,分析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事故的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综合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提出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1)评价单元的划分 重大危险源评价以危险单元作为评价对象。一般把装置的一个独立部分称为单元,并以此来划分单元。如原料供应区、反应区、产品蒸馏区、吸收或洗涤区、成品或半成品贮存区、运输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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