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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学 第一节 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关系 世界上最早的植物检疫是1660年法国鲁昂地区为了小麦秆锈病,提出铲除小蘖,并禁止传入的法令。随后,英国、德国、奥地利、丹麦等一些国家也先后采取了这项检疫措施。 中国植物检疫的正式记载是1928年的《农产品检查条例》,至今有近80年的历史,期间几起几落,直到1980年以后,中国的植物检疫才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概念 三、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 针对的有害生物不同 处理的对象不同 两者所采取处理的最终要求不同 研究内容:国际性、多部门 工作方法不同 :强制性,人员具有权威性 第二节 植物检疫的重要性 一、引种与检疫的关系 引种的优点:增加植物种质的多样性的手段 提高栽培植物抗病虫、逆境的手段 提高和改善品质的手段 缺点:有害生物随调运植物或产品传播 条件适宜又缺少天敌,导致有害生 物迅速扩展危害,如马铃薯晚疫病、 葡萄根瘤蚜等 第三节 植物检疫的特点 一、植物检疫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后盾,法规为手段,实施强制性的检疫检查 1. 法规防治 2. 技术性强:快速、准确、有效 二、植物检疫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铲除相结合 要有预见性:立法 执法过程 第四节 国内外植检的概况和中国植检史 一、世界各国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 1. 从实验检疫的方法出发,分为全面和针对性检疫 2. 根据植物检疫体系管理,分为三种模式: 美国模式 欧洲模式 亚洲模式 3.按照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 发达国家型 经济共同体型 发展中国家型 二、几种有代表性的植物检疫做法 1. 美国:立法严密 2. 欧盟: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3. 日本:由日本水产省农蚕园艺局植物防疫科负责 三、国际植物检疫发展的趋势及经验 1. 加强植物检疫职能 2. 转变检疫管理思路 3. 构建快速反应机制 四、中国植物检疫简史 1. 早期的植物检疫 2. 新中国成立后植检事业获得新生 口岸植物检疫 国内植物检疫 一、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1.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 2.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 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规与公约、 地区性法规与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例 1.国际性法规与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 三、中国的植物检疫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98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对原《植物检疫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共24条 是开展国内植检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在国内全面实施植物检疫及森林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涉及植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货物运输的检疫,按国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也包含有植物检疫的内容。 3. 国内农业植物检疫管理体制 ①专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制度。1990年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1)专职植物检疫员的审批: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省植保总站培训考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农业部备案和发证。 (2)专职植物检疫员任职条件: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并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植物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 ②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和科研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植物检疫员应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密切配合检疫部门开展植物检疫工作;有权制止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④调运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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