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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04(精品·公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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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Page ? *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也叫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因此也叫做保单的转让。 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发生。对此存在两种国际惯例: 一种是转让需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关系自动解除; 一种允许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货物运输:背书转让),而无需告知保险人。 人身保险中的保单转让,表现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一般不需经过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但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Page ? *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Page ? * 案例 4.11 虞某系桑塔纳车主,于2001年8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为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该车于次年5月24日卖给新车主李某,由于车管部门日期限定,当日车辆未能过户。5月25下午2时许,李某驾驶该车与路人赵某相撞,致使赵某死亡,车辆全损。 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赔偿赵某家属计14.6万元,由新车主李某垫付。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转卖手续完毕,由于原车主虞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单未及时过户,应当拒赔。原车主虞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转卖完毕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虞某车辆损失17.6万元和第三者责任损失11.68万元。 请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Page ? * 分析及结论: 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的汽车是否发生了转让。 因该车辆交易实际尚未完成,车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也不可能办理保单过户手续。因此,原车主索赔理由是成立的。综上,保险公司当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ge ? * 案例 4.12 2004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5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Page ? *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Page ? *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需要保险人同意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的无效: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1)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约定无效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就无效; 法定无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一旦无效原因出现则合同无效。 常见的法定无效情形,例如: A、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B、恶意的重复保险; C、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Page ? * 依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存在于如下几种情况: A、(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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