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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跟承销章节节要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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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跟承销章节节要点解析

第一章投资银行业务的概述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概述   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投资银行业的定义:   (1)狭义的就是指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   (2)广义的包括公司融资、兼并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4个阶段)   1.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   1927年的《麦克法顿法》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   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严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存储户存款,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开展承销或投资活动。   2.从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分业经营。   3.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的业务发展   脱媒,就是资金的投资和融通已经不通过商业银行(金融中介)来中转了,而是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的投融资。   4.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   发行决定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主导型的,即核准型;一类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型。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   1998年之前,我国采取比较计划性的发行,计划性体现在股票发行的规模、股票发行的区域,股票发行的一些行业是有严格的指标限制的。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所谓上市保荐制,就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   1.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   2.2000年2月份,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3.2006年5月20日,深、沪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股份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方式中,有限量发行认购证方式、无限量认购申请表摇号中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和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行,这些方式都存在发行环节多、认购成本高、社会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点。随着电子交易技术的发展,这类方式逐步被淘汰。上网竞价方式和上网定价方式属于网上发行,这类方式主要的缺点是:吸收居民储蓄资金作用不如网下发行明显,大部分申购资金都是证券市场存量资金和机构资金。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05年1月1日,试行IPO询价制度,标志着我国IPO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国债   1994年5月,针对国债卖空的现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卖空行为的通知》,要求国债的交易和托管都必须使用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以全额实物券作为保证,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券分类保管、分账管理,并确保账券一致。   2.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计划派购或市场化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发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9月6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3.企业债券   4.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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