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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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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
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利也。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继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利。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1、客观要件。(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若是有偿行为,债务人恶意时撤销权成立,第三人恶意时撤销权才能行使;若为无偿行为,不以恶意为要件。”
综上所述,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在客观要件上,各学者观点之分歧不大,即包括:第一,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可为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第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第三,债务人的行为须为债权成立后发生;第四,债务人之行为危及债权之实现。但是此处是否有阻却事由呢?比如说,债务人以财产为标的之行为为偿还对其他债权人债务的行为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该行为呢?应该说受偿还的债权人有抗辩权对抗之,因为受偿之债权人有保持力。其次,比如说债务人以财产为标的之行为,是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时,亦不得请求撤销,财产受领人基于法律之规定享有保持力。再次,撤销权是从属于债权的,当债权消灭后,原债权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最后,除斥期间之经过使撤销权罹于消灭。在主观要件上,几位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梅仲协先生没有阐述主观要件,史尚宽先生和黄立先生之观点承袭《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之均以恶意为要件,而我国学者们受我国《合同法》之影响,区分有偿与无偿,无偿则无需恶意为要件,有偿则须有恶意。相比之下,还是我国的立法体例较为先进,能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因为无偿行为时不以恶意为要件,当第三人为恶意时返还债务人财产为理所当然,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返还财产与债务人,对债务人也不算有何损失,因为是无偿的。
债权人撤销权之法律特征:第一,债权人撤销权是从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第二,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和放弃其财产的积极行为时方能行使;第三,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所有债权。
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性质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请求权说。该说认为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因债务人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返还利益的权利。在德国,该说自普通法时代以来为通说。
第二,形成权说。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之意思表示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归于无效的权利,是形成权。
第三,折衷说。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有否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请求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效力,即兼有形成权和请求权之性质。该说又分为形成权和请求权同等说、形成权为主请求权为辅说和请求权为主形成权为辅说。包括史尚宽先生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为以形成权为主请求权为辅的双重性质。
第四,责任说。责任说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学说,由德国学者保卢斯最先提倡,影响及至日本。责任说将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其基本构思是,迄今为止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移到受益人处(财产流失的物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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