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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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PDF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8-255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维丝”或“公司”)近日收到厦 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号:(2018)闽0213 民初3595 号(以下简称“本案”) 2、经办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3、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明辉 被告:三维丝 (二)本次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起诉状主要内容: (1)诉讼请求 ①判令确认被告于2018 年5 月8 日形成的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无效; 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和理由 原告及案外人等11人原系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 股东。被告系2001 年3 月23 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11 月17 日,原告 等 11 人与被告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等 11 人以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原告等11 人持有的100%股权,并约定业绩承 诺、奖励及未实现业绩则补偿等事宜。该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生效。2015 年 6 月15 日,双方曾为上述购买股权事宜签订的《备忘录》亦生效。协议签订后,原 告等11 人按约进行股权交割,原告亦成为被告公司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2.38%。 2018 年5 月8 日,被告召开了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提案为 1 项,即关于北京洛卡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方案的提案。本提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即以北京洛卡在业绩承诺期内来能实现承诺 净利润为由,原告等 11 名北京洛卡原股东应补偿股份股及返还现金 1222957.80 元。 原告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2 条规定,涉案决议通过的补偿方案,系在被 告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形成,应当无效。具体违法行为表现如下: 1、决议通过的补偿方案,并非由连续六年为被告出具年度报告的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而系被告单方聘请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完成,且报告中涉及 到原告的重大问题,未经双方认可,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原被告签订的《备忘录》 第4 条约定。 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股 权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改变了被告通常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不一致,强行 将 2017 年度对北京洛卡的坏账计提和商誉计提减值准备金移花接木调到 2016 年 度,其出具的 2017 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对 2016 年是否盈利的表述前后截然 相反,并对北京洛卡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该行为已违反了《会计法》第18 条规 定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5.4 条约定;两份审计报告中称审计结 果经北京洛卡原股东和被告现管理层确认,但实际并非如此,故系虚假陈述,审 计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3、被告恶意触发双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业绩补偿条 款,违反《备忘录》第2 条约定,构成严重违约,表现如下:(1)被告违反协议第 12.2 条约定,恶意更换被告公司和北京洛卡管理层人员,免除原告在被告公司董 事身份,免除原告在北京洛卡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免除了北京洛卡原股 东朱利民在被告的总经理职务,故意干扰北京洛卡的经营,使原告及原告的管理 团队丧失对被告和北京洛卡的控制权,以达到被告全盘控制北京洛卡从而可恶意 触发业绩补偿条款的目的;(2)被告未按《备忘录》第3 条约定的期限支付现金4000 万元,严重影响了北京洛卡的正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第一笔2000 万元,应在2015 年10 月15 日前履行,但被告在2016 年1 月26 日才到账;第二笔2000 万元,是 在北京洛卡一再要求下,被告才同意以短期拆借形式支付,并以6%计息,于2016 年11 月4 日到账,这个时间离业绩对赌结束只剩下一个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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