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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关于.PDF
嘉润道和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 《银行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 《注册规
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
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中
期票据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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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道和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所涉及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申请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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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道和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一、 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1) 注册名称: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APITAL GROUP
法定代表人:冯春勤
注册资本:33亿元整
设立(工商注册)日期:1994年10月26 日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5030261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15层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购销金属材料、木材、
建筑材料、土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百
货、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包装食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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