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_收养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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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第八章 收养制度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重点问题 1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2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3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4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5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点 (一)收养的概念 在婚姻家庭法中,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行为。 (二)收养的特点 第一,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第二,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三,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三)收养与国家收容、养育孤儿、弃婴和儿童的区别 (四)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二、收养制度的沿革 三、收养法的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于以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问题,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相关规定: (1)《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几项特殊规定: (1)《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 (2)《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五)关于收养条件的特殊规定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法》第7条第2款还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规定 《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一)收养登记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1)申请。(2)审查。(3)公告。(4)登记。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收养协议 2收养公证 三、关于保守收养秘密的问题 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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