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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演章节稿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亮点分析与策划技巧 中国税务律师:陈建昌 资深税务筹划专家,高级财税法律讲师;财税大专,法律本科;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律师;“中国财税法律咨询网”、“广东财税咨询网”、“广东税务律师网”执行总编;世界税收联合会、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亚洲总部、中国国际税务咨询网、中国策划学院、中山大学、中国策划师网、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财讯税务筹划研究院、北京金税国际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之光培训中心、北京中经众联信息中心、深圳众人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聚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跃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视野大讲堂、智慧树管理网常年客聘高级讲师;北京税收与市场调查研究中心-“企业与市场纳税问题答疑”、“纳税俱乐部”杂志特约撰稿人;深圳市银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号:Z022400094);中国执业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90205113067);从事税务稽查20余年,兼职律师10余年,曾任某地国税稽查局局长10余年。 核心能力:财税演讲、财税顾问、税务筹划、税务审查、解决纳税争议、行政诉讼、合同纠纷诉讼等。 序言:二税合并的意义和影响 1、公平竞争呼唤二税合并(内外资差异); 2、二税合并时机成熟(燃油特别税的流产); 3、外资回流问题; 4、二税合并的利好行业和企业; 5、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改革方向; 6、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宽税基,严征管; (2)具体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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