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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案例例子运货超高连环撞 多因一果连环赔
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运货超高连环撞 多因一果连环赔
人民法院报记者
超高冷却炉运输中接连被撞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获赔168万
本报讯 一个超高的冷却炉,运输时,拖车撞上了电缆线杆;交警指派来转移事故车的另一位司机同样粗心,又撞上了厦门海沧大桥引桥。这起“连环撞”事故引发了一笔涉及168万元的“连环赔”。
2006年4月1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发保险单,承保紫金铜业公司进口的连续带材退火线等物品的运输。
两天后,紫金铜业公司委托星联通运公司用集装箱拖车把上述货物中的冷却炉运往福建上杭县。货运公司看冷却炉超高,就安排吉顺通公司用集装箱拖车将冷却炉从厦门海沧码头运往裕雄堆场,换装低底盘车辆。
但是,这两家货运公司虽明知货物超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超限申请手续,但他们都没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超限申请。于是,拖车从码头出发,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超高警示标志,集装箱拖车碰到货物上方的电线,拉倒电缆线杆。
交警厦门海沧大队作出了扣车决定,同时指派荣阳物流公司将扣留的拖车转移到指定的停车场。但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同样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警示标志,在转移车辆过程途经海沧区马青路石塘引桥时,因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不当驾驶,撞上海沧大桥引桥,造成冷却炉严重损坏,导致货物损坏。
事故发生后,厦门平保进行查勘并委托广州市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费用计9万余元,公估结果确认该次事故定损金额为168万元。在事故损失确定后,厦门平保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铜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计168万元。紫金铜业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险金后,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两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厦门平保由此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厦门平保遂将三家运输公司告上海沧区法院,要求连带赔偿168万元保险金及9万余元公估费。
一审法院判令三家运输公司共同承担厦门平保理赔给货主的168万元保险费,其中星联通运公司、吉顺通公司各承担10%的责任,荣阳物流公司承担80%的责任。至于9万余元的公估费,一审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厦门平保履行保险合同和自身正常业务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货主的损失,因此三家运输公司无需赔偿公估费。
一审判决后,三家运输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说
原告厦门平保:三被告应连带赔偿
被告星联通运:已尽责侵权不成立
被告吉顺通:没有损害保险标的
被告荣阳物流:货物损坏不应担责
原告厦门平保: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勘查并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公估。原告先后赔偿给紫金铜业公司保险金168万余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公估费、勘查费等9万余元。原告在向紫金铜业公司赔偿保险金后,依照法律规定即取得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三被告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星联通运公司:公司作为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方案,已经尽到承运人的义务;三被告共同侵权不成立,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指示吉顺通公司在运输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只造成电缆线杆的损坏,造成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是由荣阳物流公司驾驶员疏忽驾驶引起的。该交通事故不属于星联通运公司履行承运合同义务的范畴。因此,星联通运公司无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吉顺通公司:其没有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不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坏的责任人;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吉顺通公司与星联通运公司之间没有共同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荣阳物流公司:其受海沧交警大队的指派对所扣车辆进行施救,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施救过程中,由于星联通运公司、吉顺通公司和海沧交警大队没有对其进行超限提醒,导致事故发生、货物损坏。因此,荣阳物流公司不应对货物损坏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被告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连线法官
侵权人之间:
没有共同意思联络
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事故越来越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实现自身的追偿权益,许多保险公司纷纷采取维权行动,向有过错的第三人发起追偿,将责任和风险转移到有过错的第三人,以对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实现自身的追偿利益。
本案正是一起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案件类型新颖。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炎生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多方对侵权后果有过失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无共同意思联络,因此三被告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应按份承担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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