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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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质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卫生管理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 *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直接从事供水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携带者,应立即调离岗位。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 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档案内容(供参考) 供水企业水源周边卫生情况、卫生防护状况。 卫生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名单 卫生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报告制度、水污染防治措施) 水质检验情况(检验报告) 执法文书(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证明 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其他(含处罚、调离情况等) * 二次供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基本概念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消毒或深度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二次供水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运输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储水设备:是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储水池。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涉水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一般卫生要求 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排水条件良好,供水设施运转正常; 设施与饮用水接触表面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 设施卫生要求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要专用,不得渗漏;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公分; 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网罩; 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需要,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入口要加盖加锁,并高出水箱面5公分以上; 水箱的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同下水道直接连通,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 * 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官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线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 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 设施使用的卫生要求 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每年对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1次以上,有清洗消毒记录; 清洗消毒水箱(池)应由具有资质证的清洗消毒单位完成;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 水质卫生要求 必测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执行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卫生管理要求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每年对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至少一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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