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反垄断法》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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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反垄断法》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摘要: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试图从立法理念、法律属性、调整机制、调整行为、保护对象、执法机关、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及关注的重点八个方面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二者有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后者如韩国。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1993年9月2日,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背景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填补了我国竞争法立法的空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竞争法的姊妹法――反垄断法确迟迟未能出台,14年之后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立法体系,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同属竞争法的范畴,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市场主体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尽管如此,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更好的领会二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笔者就其区别分析如下,以期对竞争法有个清晰的认识。   一、立法理念上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条文的直接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间接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本目的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第1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度本法。该条文的直接目的: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本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从以上的立法目的看,二者的立法理念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直接目的上:一个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强调的是竞争的方式和手段。另一个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强调的是自由竞争的前提。   尽管二者有上述明显的区别,但二者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基本相同,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法律属性上的区别   公、私法的相互融合并没有消灭两者在调整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区别,而只是两者在同一立法中的结合。这种在立法中的结合带来了立法中的新的难点。笔者认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反垄断两者就分属私法和公法;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也分别代表了私法和公法的精神。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民事侵权赔偿法,适用民商法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合,保护私人所有权,具有民事法律的性质,属于私法范畴。   反垄断法第4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反垄断法第9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第13条第1款第(六)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17条第1款第(七)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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