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章节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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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病防治法章节稿

* 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投产后)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27)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劳动者 * 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第三个关口: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辅助检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 第四个关口: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安全监督部门) 安全监督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 * 对职业卫生监督的要求 切实履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 转变职能和监督管理模式 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公正、公开和透明 * 第五个关口: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亦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它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 (二)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共列有140多种 (三)法律责任主体: 法人 6 类 个人 10 类 * 法律责任主体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安全监督部门直接负责人 安全监督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 安全监督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直接主管人 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责任人 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负责人 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人 用人单位直接主管人 法人主体 个人主体 安全监督部门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 用人单位 建设单位 *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 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 (四) 法律责任种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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