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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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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生命至高无尚 2003年4月;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 1、了解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4、掌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5、掌握劳动保护相关知识。;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二、煤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煤 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ⅰ、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内容较多,煤矿职工应重点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六项权利;从业人员六项权利;从业人员三项义务;从业人员三项义务;二《矿山安全法》;(1)、矿山企业职工的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进行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特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全员培训;(3)矿山企业必须对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 (4)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施行。 ;(1)《煤炭法》明确了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确立了“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2)《煤炭法》明确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3)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其目的是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十五项重大隐患和行为: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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