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人诉外国国家国内管辖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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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诉外国国家国内管辖实践

美国私人诉外国国家的国内管辖实践-法律 美国私人诉外国国家的国内管辖实践 王 卿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摘要:私人诉外国国家的案件的国内法院管辖问题,对被告的豁免权的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管辖规则以及司法实践当中管辖权的确定来看,其在私人诉外国国家的诉讼的初审法院和审判地等管辖问题上采取了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做法,主要涉及地域联系的确定、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移送管辖等。中国各级政府或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遭遇被诉时,应把握移送管辖请求的最佳时机,并充分利用“直接影响”规则抗辩法院的管辖。 关键词 :《外国主权豁免法》;直接影响;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审判地 中图分类号:DF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 2014)04-0149-07 在私人诉外国国家的诉讼中,由于可能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因此管辖权的确定显得尤为复杂。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被告的管辖豁免问题,如果被告属于国家豁免主体且其行为属于主权行为,则此类案件就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二是管辖豁免之外的其他管辖因素,即案件是否与本国存在一定联系、国内不同法院之间在审理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等。对某一特定法院来讲,即使被告不享有管辖豁免,该法院也不一定会实际审理该案件。在私人诉外国国家的诉讼中,必须细致区分这两种不同意义上的管辖权,否则,当事人和其他受众极易混淆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真正原因。在豁免问题发生之前,首先必须确定,法院在它关于管辖权的实质规则上(豁免问题除外)及在它关于发出传票的程序规则上对被告是有管辖权的。这些规则在各国。之间也不相同,因此在不同国家可以有不同的结果。虽然法院地国的管辖权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基本问题,不独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美国法典》中增加了一些专门适用于私人诉外国国家的国内管辖的条文——第1330条、第1391条第6款、第1441条第4款(这些条文已构成《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一部分)——并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条文进行了能动的解释和适用,使得此类案件的国内管辖实践具有了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被诉的外国国家或其代理人若不熟悉这些特殊的管辖规则和实践,则可能无法充分维护该国的国家豁免权,甚至面临败诉的风险。 一、地域联系的要求 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中采取了特别的模式,规定了外国国家豁免与美国司法管辖权的联系,将在美国对外国国家之诉中所适用的豁免规则与审判管辖规则统一于同一法律之中。31。即在私人诉外国国家的案件中,美国法院在考察对其是否有管辖权时,除了管辖豁免因素之外,还要考虑案件是否与美国存在地域上的联系。具体的联系因素一般包括:行为地、涉诉财产所在地、被告的营业地、法律事实发生地等,这些联系因素实际上是事实问题,比较容易确定。此外,美国还采用了比较独特的“直接影响”标准,即只要被告实施的商业行为在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使其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美国法院仍然享有管辖权。有人认为,美国法院以所谓“直接影响”来确立其对案件的事物管辖权,乃是长臂管辖的一种体现。 在过程论上,限制豁免原则、商业活动的界定等核心问题的确立,是考虑“直接影响”的前提和基础。一旦进入“直接影响”考量程序,法院考察的重点则是被告的行为对美国的影响。因此,“直接影响”问题本身并不是国家豁免的实体问题,其关涉的是被告的行为与美国的联系。然而,《外国主权豁免法》并没有对“直接影响”的标准予以明确,几乎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在确定外国被诉的案件的管辖权时,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们经常被“直接影响”问题所困扰,早期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非常不统一。 对此,在美国国家豁免司法实践当中,通过一系列的判决,逐渐形成了一些确定“直接影响”的方法。其中,影响比较深远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2年在“威尔特欧尔案”中所做的有关“直接影响”的推理。在该案之前,对于“直接影响”的判定,主要借用《美国外交关系法第二次重述》第1 8条中的“在美国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和实质性的效果”的标准。在审理该案时,联邦最高法院对此前适用《美国外交关系法第二次重述》第18条的标准来认定“直接影响”的司法正当性提出了质疑,并认为,从措辞上来看,很显然,此条款涉及的是立法管辖权问题,而不是司法管辖权问题,并且其是一种缺乏前提的推理。因此,将“直接的、可预见的和实质性的”的标准挪用到涉及国家豁免的诉讼实践中并用以解释“直接影响”的做法并不合适。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对“直接影响”的判定标准——“直接影响”就是指被告的商业活动的直接后果。这句认定“直接影响”的判词至今仍然被很多法院所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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