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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四个主要城市
三旧改造及城市更新政策培训
——深圳市、广州市、东莞市、佛山市
——附: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分析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
二、广州市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政策
三、东莞市三旧改造政策
四、佛山市三旧改造政策
五、各城市政策比较分析
附: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分析
目录
目录
四
三
二
一
城市更新政策介绍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城市更新主要程序
五
非农建设用地及征返用地转让办法
Part 1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介绍
城市更新政策介绍
时间
名称
2005
《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府[2005]56号
2007
《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7]159号
2007
《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2008
《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深府办[2008]35号
2008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深府办[2008]93号
2009
广东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2009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
2010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
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2010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深规土[2010]324
2010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2011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
2011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2012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2〕45号
Part 2 深圳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1 城市更新的必要条件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2.2 城市更新的三个途径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单元
城市更新单元
拆除重建
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基本单位
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多个项目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单元的边界应结合更新地块、行政区划、法定图则的界线及道路围合、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边界进行划定。
如何确定城市更新单元的边界?
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已纳入市城中村综合整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不得拟定城市更新单元的情况?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60%。
五类用地:国有已出让用地、城中村用地、旧屋村、已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用地,已按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用地。
注:城中村用地就是指非农指标覆盖的地块,为了达到五类用地要求,才出现很多开发商购买非农指标的情况。
确需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城市更新单元的面积及建设量要求?
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保障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可按规划实施;同时确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
城市更新单元配套设施及建设量要求?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即:五类用地不少于60%。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
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Part 3 深圳城市更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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