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点解读(精)学习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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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判断条件 抢救行为 患者生命垂危 情况紧急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常见情形: 急诊急救 术中大出血 患者有紧急输血的必要,医疗机构没有充足库存血,医疗机构可以自采血 抢险救灾、战争等特殊情况下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救治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具体情形: 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罕见病、少见病的误诊误治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对“不可抗力”的理解,要把握“三不” 不能预见 不能防范 不能避免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对第60条第2款的理解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对第60条第2款的理解 我国民法学上称这种情形为“混合过错” 即医疗损害是由医患双方共同造成的,应当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医方在上述几种情形中“存在告知不充分”的问题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医方还可以援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其他条文,主张免责、减责: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的过错 ……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医疗机构的免责的举证问题 完成举证要注意两个方面: 强化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强化病历规范书写与保管 四、医方告知义务 医方诊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55.1)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医方告知义务 立法的新进展 改“告知”为“说明” 征得书面同意限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 增加“医疗替代方案”的说明 四、医方告知义务 告知的内容 患者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 其他替代医疗方案 四、医方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医疗风险 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概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药物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范风险的能力等内容。 四、医方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其他替代医疗方案 有无可替代的医疗措施 可替代措施伴随的风险、性质、程度及范围 可替代措施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 可替代措施可能的并发症及意外 不采取此替代医疗行为的理由 四、医方告知义务 告知的对象——知情同意的主体 患者的三种可能类型:基于年龄、心智健全状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医方告知义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 向患者本人告知 向其授权代理人告知 向其法定代理人告知 四、医方告知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 向其监护人告知 监护人的范围: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担任。 四、医方告知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 向监护人告知 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担任。 四、医方告知义务 临床告知的优选 患者是老人,首选其子女为知情同意者 患者是中年人,首选其配偶 患者是未成年人,首选其父母 . . . .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的重点解读 立法背景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其中,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共11个法律条文。 它是今后一个时期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核心法律制度。 立法宗旨 “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主要特点 终结医疗纠纷处置法律依据“二元化”局面 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规定了医疗赔偿的免责事由 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 主要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54) 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57、58) 医疗侵权过错的排除(60) 医方诊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55.1) 侵犯患方知情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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