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医院须经评监合格
擬定醫療機構申請作業要點: 公告本試辦計畫申請作業須知、申請書、合約書等,預計8月下旬辦理公告事宜 。 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行政作業 : 採購程序進行中,預計8月底完成採購作業。委託內容如下- 協助事故案件之申請審查作業、救濟金給付作業。 協助事故案件資料建立、分析、報告與檢討。 辦理計畫相關之業務推動宣導,如設計及製作宣傳海報或單張、答客問Q&A、電話專線諮詢或網頁專區等。 近期執行規劃-1 辦理醫療機構品質查核 : 為提升醫療品質,課予參與機構應負之責任,對於生產過程應盡一切可能降低風險、確保產婦與新生兒安全,規範必須接受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之評鑑或訪查。 本署網站公布機構之評鑑或訪查結果,以供民眾就醫選擇。 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程序進行中,預計8月底完成採購作業。 辦理公聽會或檢討會:計畫執行半年後辦理,以檢討計畫執行成效。 近期執行規劃-2 未來規劃 推動醫事爭議處理及醫事事故救濟法立法 將醫療爭議之調解法制化並配合適度救濟給付,調和醫病關係,減少醫療訴訟案件。 從生產、手術、麻醉相關等醫療事故優先辦理,再逐步擴大至全面實施。 成立基金,來源包括公務預算、菸金、醫療服務提供者繳費等。 修正醫療法明定醫療過失刑責明確化 修正醫療法第82條第3項,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明顯違反醫療常規,且情節重大為限,負刑事責任。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 離婁章句 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醫師 2012.07.28 背景-1 近年醫療糾紛與訴訟快速成長,且八成為刑事案件(以刑附民),加以賠償金額屢創天價,嚴重影響醫師執業行為與生態。 醫界與衛生署積極推動醫師刑責明確化,惟經多次會議,法界與民眾尚存疑慮。 提升醫療糾紛調解效能、建立公正客觀之醫糾鑑定及醫療事故補償制度為目前之共識,似為突破現有司法限制之契機。 醫事處 背景-2 自98年起已著手研擬「醫事爭議處理及醫事事故補償法(草案)」,並已召開多次專家研商會議與公聽會,預計送請行政院同意轉立法院審查。 鑑於立法作業尚需一段時日,爰初步規劃以生育事故試辦補償計畫。 除可作為未來規劃全面性醫療傷害補償制度之先驅計畫,另可回應近年婦產科人力萎縮,婦權團體與婦產科醫學會多次建言政府開辦生育風險補償,改善婦產科執業環境,並可提供產婦多一層保障。 醫事處 前言 產科之醫療風險日高且易有糾紛 少子化 國人晚婚,生育年齡延後 期望落差 對於生產過程中,醫療機構或人員非出於明顯故意之醫療風險所造成之母嬰不良結果,加以補償或救濟。 藉此解決醫療爭議由病人單方承擔醫療不良結果之情形,並紓緩日益增加之醫療爭議事件,改善醫病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醫事處 已於101年7月5日經行政院核定辦理。 適用期限:101.1.1-103.12.31之生育事故。 對象:執業登記設有婦產科,並提供接生服務之醫院及診所(助產所)均可參與此計畫。 預算:2.5億 /年,醫發基金。 預期效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訴訟、改善婦產科醫師執業環境 、有效提升醫療品質。 獎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 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試辦計畫內容概要 一、救濟範圍 二、申請資格 三、受理程序 四、審查機制 五、給付金額 六、品質控管 七、經費預估及來源 * 一、救濟範圍 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中,醫療機構或醫師已依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產生不良結果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致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之障礙。 排除:流產、36週前早產及因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之不良結果,或明顯故意之行為所致。 * 二、申請資格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設有婦產科,並提供接生服務之醫院、診所,向本署申請加入本試辦計畫,經核可有案者。醫院須經評鑑合格;診所則應於申請參加計畫後一年內通過本署辦理之訪查。 助產機構:與前項經本署評鑑合格或通過訪查之醫療機構訂有醫療協助契約,並於申請參加計畫後一年內通過本署辦理之訪查者。 * 三、受理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之醫療機構,於生育事故發生日起二年內完成和解或調解者,於和解或調解成立日起60日內,檢具文件向本署或委辦之機關(構)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之助產機構,由其契約之醫療機構代為申請。 受理申請之案件,應於申請日或資料補正完成日起3個月內審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於審定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申請文件不完整或經審查需補充其他文件時,應依期限補正,逾期者應予退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乙次。 * 四、審查機制 成立生育事故救濟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由醫事專家(含婦產科團體代表)、醫用者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15人組成,其中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3分之1。 審議會主要任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