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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航空第三人损害分析
大韩航空MD11货机坠机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案 王逸菲 刘心 王瀚艺 黄振 事件简介 1999年4月15日16时01分大韩航空公司一架麦道MD-11货机(注册编号HL7373)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执行KE6316货班,目的地为汉城。升空后仅三分钟就坠落在上海闵行区莘庄莘西南路的一处建筑工地上。飞机上两名驾驶员和一名机械师遇难,另外还造成地面5人死亡,4人重伤,36人轻伤,附近工棚全毁,32间店铺、11间居民房屋受损。 据了解,该架飞机装载了86吨货物,其中主要是五金工具、集成电路块和棉织品。 值得庆幸的是,飞机坠毁在建筑工地,失事地点离闵行区的一个密集的高层住宅区只有50米。 “4-15”空难事故索赔纪实 一开始,大韩航空方面的态度令人失望,他们声称“中国航空公司出现空难,对死者只赔7万元;我们赔14万元已经很不错了。” 5月13日,双方再次直接谈判,经过十几个回合的较量,航空公司方面从20万元一步步让到了30万元,然后就再也不肯让步了。而与此同时,韩方又不愿透露对自己飞机驾驶员的赔偿金。 谈判破裂 ,诉讼成为唯一途径,对于韩方带有歧视性的赔偿方案,受害者家属表示,即使输了,也要坚决打这场官司。 最后代理律师向韩方提出了每人34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1999年9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1年3月14日,一纸判决书终于下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韩航空有限公司赔偿每位死者家属88万元至111万元人民币不等。这是国内赔偿金额最高的判例。 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 “第三人”(Third Party) :“非协议或交易当事方,但可能在其中享有权利的人”。 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是一种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都是第三人。 航空器在运转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航空器经营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是指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及航空器坠毁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1 : 应当是飞行中的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飞行中”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构成要件2: 该损害是从该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及民用航空器坠毁所导致的,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排除了旅客、托运人、航空公司员工等。) (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构成要件3: 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及民用航空器的坠毁与第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际接触:只赔偿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排除了精神损害;对航空器噪声或声震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责任承担人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经营人承担。 三、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 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 法律性质: 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在这里讨论的是一种民事责任,本质上属于一种特别债,由侵权行为所产生,为侵权之债,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 法律性质: 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在这里讨论的是一种民事责任,本质上属于一种特别债,由侵权行为所产生,为侵权之债,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 三、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 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或过失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或无过失责任原则) 三、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 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 航空器经营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武装冲突或者骚乱; 受害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等。 四、责任担保 责任担保 强制保险(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或提供担保。 五、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管辖法院: 事故发生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2年 六、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根据航空运输性质的不同来分别确定 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本国境内飞行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本国国内法。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飞入、飞经、飞离本国境内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 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上空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飞入、飞经、飞离本国境内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 1952年《罗马公约》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侵权行为地法 七、关于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对地面(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没有限额规定。 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 韩航上海空难性质: 韩航承担责任的性质: 适用法律: 赔偿金额的确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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