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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用药对胎儿影响探讨
孕期及哺乳期合理用药 泰州第四人民医院妇产科 王亚男 目前存在的问题: 孕期患各种疾病需用药物治疗时亦不肯用药或拖延治疗,以致病情加重。 孕妇患疾病,可危及子宫内的胚胎、胎儿,而孕产妇用药治疗使疾病尽早痊愈,又有利于胚胎、胎儿的生长发育。 不经医生指导,乱用滥用药物可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 胎儿毒理学 受精1周内,受精卵未种植于子宫内膜,一般不受孕妇用药的影响。 受精8-14天,胚胎未分化,属全能细胞,药物的影响是全与无的影响。一般不致畸。 受精后3-8周,是致畸高度敏感期,胚胎易受药物和外界因素的影响。 孕龄12-27周,胎儿的器官基本分化完全,胎儿已具人形,这时对胎儿的影响不是致畸,而是影响胎儿的发育,尤其胎儿大脑的发育。 孕28周-足月,药物对胎儿损害是毒性作用。 你知道“全”和“无”的意思吗? 受精后的2周内,孕卵着床前后,药物对胚胎的影响是“全”或“无”的。 “致畸高度敏感期” 受精后3—8周(停经5—10周)称“致畸高度敏感期”。 神经组织于15—25日 心脏于20—40日 肢体于24—46日 眼畸形在24—39日 外生殖器在36—55日。 同时由于许多器官是同期形成的,所以一种药物可造成多发畸形。 有计划妊娠好! 大部分妇女要到月经过期才知道可能妊娠 ,但此时受精卵已开始进入器官形成期或致畸敏感期。 因此,早期胚胎很容易受到忽略性伤害。 美国FDA妊娠期用药分类标准 A类药:凡人类实验已证明在早孕期至晚孕期 对胎儿无害的药物。 B类药:动物实验证明无害,未经人类早孕期 实验证实的药物。 C类药:动物实验证实有致畸或致胚胎死亡, 而在人类未作对照实验;或在动物或人类均未作实 验,此类药物应权衡利弊,慎重选用。 D类药:证实对人类胎儿有害,在无其他良好 有效的治疗指导下,不得不冒险使用的药物。 X类药:人类或动物试验均显示可致胎儿畸 形,或对胎儿有害,孕妇应禁用的药物。 一、孕产妇用药原则 1、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药 妇女在妊娠期,即使是维生素类药物也不宜大量使用。 大量维生素A会导致胎儿的骨骼异常或先天性白内障。 过量的维生素D可导致胎儿智力障碍和主动脉狭窄。 2、应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3、尽量避免在妊娠早期用药 4、分娩前用药要特别小心,它会直接影响新生儿。 胎儿娩出后,体内的药物全靠自身的代谢,而在宫内时,药物可通过胎盘,由母体帮其代谢。 5、谨慎选择治疗药物 妊娠期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新药和老药同样有效时应选用老药。 6、充分权衡利弊 有些药物虽可能对胎儿有影响,但可治疗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的疾病,应充分权衡利弊在病人知情的情况下使用。 7、烟、酒不是药,但对胎儿有害。 8、哺乳期用药不同孕期用药,可用暂停哺乳方式来避免药物对乳儿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母乳中药物的含量很少,其中被乳儿吸收的更少,一般对乳儿不产生明显的危害。 9、避免“忽略用药” 所谓“忽略用药”,是指可能受孕或正受孕的妇女,在用药时忽视自己的月经史或未发现自己已受孕,而误用一些对胎儿有害的药物。 10、不要“延误用药” “延误用药”是指孕妇需要进行药物治疗时,因担心药物对胎儿的影响而耽误用药,导致病情恶化,危及母儿的生命。 严重细菌感染,没有及时使用抗生素,导致败血症,感染性休克等。 妊娠合并甲亢,没有合理进行抗甲亢的治疗,导致甲亢危象。 妊娠合并癫痫,没有合理的治疗,癫痫频繁发作对母儿影响更大。 妊娠期用药注意 妊娠早期 着床前期:受精卵着床于子宫内膜前 损害严重时,可造成极早期的流产 损害轻微时,胚胎可继续发育且不一定会发生后遗问题 可短疗程服用少数治疗药物 妊娠早期:妊娠3-12周, 各器官高度分化、迅速发育阶段。导致器官系统畸形的最敏感时期,用药应特别慎重。 妊娠期用药注意 妊娠中晚期:妊娠4个月至分娩期间 绝大多数器官已形成,致畸可能性减少 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系统(生殖系统、牙齿)仍有可能受损害 神经系统持续分化、发育,故影响一直存在 某些药物对胎儿致畸的影响和其他损害,并不一定表现在新生儿期。用药需慎重 妊娠期用药注意 分娩期 分娩镇痛:哌替啶,胎儿娩出前1-4h应用或于胎儿娩出潜伏期使用;吗啡类、阿片制剂明显抑制胎儿呼吸不易采用 麻醉:局麻或硬膜外阻滞麻醉为宜,用药量适当减少1/3 引产和促分娩:缩宫素静滴,麦角不宜使用,垂体后叶素禁用于妊高症及合并高血压孕妇 预防和治疗早产:硫酸镁、硝苯地平、沙丁胺醇等子宫收缩抑制剂及吲哚美辛等PG合成酶抑制剂 预防和控制子痫:硫酸镁,但需注意腱反射情况 哺乳期妇女用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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