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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概况 一、《开皇律》的颁布 隋文帝杨坚开皇年间颁布 12篇,500条 罪:多取《北齐律》 刑:多取《北周律》 隋文帝 杨坚 其内容: 第一、体例更严谨 总则在前,分则在后 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 总则:《名例》 程序法:将《北齐律》的《捕断 律》分为《捕亡律》和 《断狱律》 第二、刑罚更宽平 笞:五等(10——50),以10为等差 杖:五等(60——100),以10为等差 徒:五等(1——3年),以0.5年为等差 流:三等(1000——2000里),以500里为等差 死:只处绞、斩,废止枭、裂 第三、首创“十恶”制 把《北齐律》“重罪十条”从实行犯改为预谋犯,强调“恶”念 第四、完善特权制 十恶除外 把前世之“八议”、“官当”、“听赎”明细化 可“八议”者犯罪:减刑一等,并可再“议” 九品以上官员犯徒、流之罪:均可“官当” “官当”不尽之罪:以铜“听赎” 二、《大业律》之颁布 隋炀帝杨广大业年间颁布 18篇 起初,废除“十恶”,减少酷刑 随后,实施酷刑 三、司法机关的设置 1、中央司法机构 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都官省(后改称刑部) (尚书省下属六部之一) 2、地方司法机构 初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 后废郡,改为州(刺史)、县(县令)二级制 参考资料 中央机构:三省六部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共行宰相职能。尚书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汉武帝时特别是东汉已设尚书,魏晋已有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及三公) 六部:吏部、礼部、兵部、工部、都官、度支。每部设尚书为长官(秦朝已有九卿) 开皇三年(583),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 地方机构 隋初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 开皇三年(583) ,废郡,改为州、县二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第一、德应为法之本 德先法后、德主法辅、德本法末、先礼后兵 汉:引经决狱、引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 唐:一准乎礼(礼是根本大法) 第二、立法应求简约 法应:简单明了、确切清晰、杜绝漏洞、避免歧义、减少误差,以便百姓“易知”(高祖),官员“尽记”(太宗) 第三、制刑应求宽仁 不应有法不依,“宪章遐弃”(太宗),更不应法外淫刑,“人不堪命”(高祖),而应慎刑轻典 第四、法律应求稳定 不应轻易立法、修法、废法。不应轻易下诏或引用诏令,诏令应经审定才可颁为法令(太宗)。 二、立法活动 1、唐律的编纂 第一阶段 《武德律》之颁布 唐高祖(李渊)武德年间颁布 12篇 500条 隋《开皇律》的翻版 第二阶段 《贞观律》之颁布 唐太宗(李世民)贞观年间颁布 12篇 500条 主要编纂者: 长孙无忌、房玄龄等 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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