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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育家校合作共育途径与方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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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育家校合作共育的途径与方法 [新教育实验年度主报告] ——新教育实验“家校合作共育”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朱永新|新教育研究院 新教育家校合作共育的途径与方法 1.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是做好一件事情的重要保障。在家校合作共育推进上,制度建设分为两大类。一是学习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二是制定和完善本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新教育实验区校应该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文件,根据各地实际,积极主动争取妇联、关工委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文明办等各个部门的支持,争取最大的政策空间。同时,也要在政策法规的框架下,完善自己的家校合作共育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积极搭建平台 家校合作共育需要一定的平台和载体。我们日常中最常见的平台与载体就是“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这些年以来,无论从机构的名称还是实际发挥的作用,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新教育都在进一步拓展家校合作共育的平台。 从具体概念来说,在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我们比较主张尽可能用“父母”代替“家长”,用“家校合作委员会”代替“家长委员会”,用“新父母学校”代替“家长学校”。 为什么要变“家长”为“父母”呢?首先,对外而言,在国际交流中,“家长”一词缺乏相应的概念。在英文中,“家长”的概念勉强可以翻译为:the head of a family、patriarch、the parent or guardian of a child、genearch、householder。但是我们一般使用的“家长”概念,其实说的就是父母。其次,对内而言,“家长”是一个封建传统的概念,这个称谓已经不适应现代民主社会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制”依旧很大程度上存在于家庭之中。如今我们身处后喻文化时代,许多父母的知识已经落后于孩子,如果仍然采用“家长制”的管理方式,不仅对孩子的成长起不到正面的作用,也不利于父母自身的学习与成长,更不利于建设和谐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求。 所以,我们建议在新教育人的话语体系中,尽可能不用“家长”这个概念。 从搭建平台的具体方法上,新教育人已经做过许多探索。 (1)家校合作委员会 家校合作委员会,在我国的最初形态是家长委员会。1988年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首次明确提出家长委员会建设问题,并将其与家访等其他形式并列,作为家校合作的重要平台。(注5) 在国际上,家校合作的组织很多,如PTA(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父母教师协会)、ATP(Action Team for Partnerships,合作伙伴行动小组)、SC(School Council校务委员会)、SIT(School Improvement Team学校发展小组)、PTO(Parent-Teacher Organization父母教师组织)、HSA(Home-School Association家庭学校协会)等,也有类似我国的家长委员会的、属于父母自己的组织,如父母委员会等。 新教育的“家校合作委员会”有几个重要的特点: 第一,从名称来看,新教育用“家校合作委员会”代替“家长委员会”,同样可以简称为“家委会”,但是内涵不完全一样。 第二,从参与主体来看,新教育的家委会要体现合作与共育,必须有家庭、学校、社区的代表参与,而不是单一的父母参与的“父母(家长)委员会”。这样才能真正全面反映各方的利益诉求,全面改进各方工作,建立良好的家校合作共育生态环境。 第三,从领导构架来看,学校领导和教师不得担任新教育的家委会主要负责人,家委会领导需要由三方推选的代表协商选举产生。建议由父母或者社区中热心教育、有号召力、乐于奉献的人士担任。 第四,新教育学校的家委会,分班级、年级、学校三个层次。班级、年级的家委会主任,原则上为上一级家委会成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学校家委会主任参与区域家委会或者全国家委会机构,形成从班级、年级、学校到乡镇、县市、省和全国的家校合作共育体系。 我们初步拟定的《新教育学校家校合作委员会章程》参见本文附录(见附录1)。 (2)新父母学校 新教育的新父母学校,一般有一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名称来看,虽然目前在国家有关文件中仍然称为家长学校,但我们建议新教育学校尽可能用“新父母学校”代替“家长学校”,可以简称为“父母学校”。 第二,新父母学校的办学宗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学生父母接受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培训学习,从而提高其教育素养,使之成为家校合作共育的有力支点,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让师生及学生父母都能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第三,新父母学校是接受所在学校及其家校合作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共同指导的非正式社会组织。由本校教师和教育界及社会各界专家担任讲师,培训本校学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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