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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混同行为规制
第一节 市场混同行为概述
一、市场混同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市场混同行为的概念市场混同行为也被称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或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等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营业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营业或服务相混同,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市场混同行为的特征
1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混淆行为的实施者,被混淆的经营者和购买者。2被混同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的标识。3市场混同行为的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行为的后果是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市场混淆。
;二、“误认”或“混淆”结果的认定
竞争执法和司法人员通常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来判断“购买者”是否误认和市场混淆结果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
(一)“误认”和“混淆”结果的发生应作广义的解释
(二)“误认”和“混淆”结果的发生需要进行综合平衡
三、市场混同行为的法律规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其第10条之二所列举的特别禁止的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首先提及的就是市场混同行为,即“不论依什么方法,性质上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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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规制了市场混同行为,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使用姓名、商号或使用营利业务、工业企业或印刷品的专门标志,而使用方式足以与他人有权使用的姓名、商号或特别标志相混淆,可以对行为人请求停止使用。假如使用人已知或应知滥用程度足以引起混淆,则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些商业标志与其他用于区分这类业务与其他类业务的、在所参与的交易范围内视为营利业务标志的特定设计都视为营利业务的特别标志。;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我国《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商标是区分商品的重要标志,它与商品名称、厂商名称、商品装潢等标识共同组成了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表征,是商品能够进行竞争的基础。但在商标注册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商标注册自愿的原则,但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界定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有关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1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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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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