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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实践浅述

建筑工程保险实践浅述   摘要: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控、不可预见因素,为保障发包人及承包商的利益不受到意外损失,由发包人购买建筑工程保险,如此当发生意外时可将部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关键词: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报险、理赔   随着建筑市场规范不断的完善,建筑工程保险工作已成为工程招、投标、建设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周期长,所遇到各种情况复杂,为了保障发包人及承包商的利益不受到意外损失,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这样当发生意外时可将发包人、承包人的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本文就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特点、以及出险后的理赔谈一谈实际操作的体会:   一、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点   1.1保险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1.2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 ①工程所有人;②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③技术顾问;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等。   1.3投保人   在国外常用的FIDIC合同条款中,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4、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概括起来可分为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类。   (1)物质损失:   通常包括总包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以及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工程及位于工地内,根据工程合同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所有其他财产,同时还包括建筑用机械设备(仅限业主拥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物及清理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风险大小商定,在保险单内列明。   1.5保险金额:   通常用总承包合同额作为物质损失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通常是每次责任险事故赔偿限额。   1.6、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或物体坠落等。   (3)人为风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4)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1.7、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通常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1.8、建筑工程保费   (1)物质损失保费通常为标的额乘以保险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固定保费。   1.9、保险免赔额:   物质损失分不同情况通常会设置一定金额或5%~15%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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