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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21最高额抵押合同.doc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Id期: 年_月_日
签约地点:X省X市X区
抵押权人:XX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代表人:
注册地址:X市X区X镇龙大道X号
联系人:
通信地址:
抵押人:
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通信地址: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
人)按木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 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木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1、 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债权木金为人
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1) 抵押权人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曰止,与债务人因幵展保理业务所形成的 债权均属于担保债权范围内,前述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2) 概科又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木金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费用等均属于担保范围内,其中利息、违约金、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tl止。
2、 木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 在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因开展保理业务而发放保理融资款时无须逐 笔办理担保手续。
4、 在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范
1、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1)抵押权人基于主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伍括但不限于主 合同项下债务木金、利息、逾期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费用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前述债权所支 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2)主合同被撤销、宣布无效或根据法院判决债务人对抵押权人 所承担的全部债务。
2、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也括:(1)主合同项下债务木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 用;(2)主合同被撤销、宣布无效或根据法院判决债务人对抵押权人所承担的全部债务。
第三条抵押物
1、 抵押人同意以
设定抵
押。上述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该抵押清单为木合同组成部分,与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金额) ,其最终价值
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及义务
1、 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木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 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 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 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 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抵押物上未出租于第三方。
6、 抵押人已就木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釆取其他强制措施;
(2) 抵押人为法人的,抵押人改变资木结构或者经营体制,伍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 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 抵押人为法人的,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 抵押人为法人的,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 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9、 抵押人为法人的,在木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木合同
项下的义务。
10、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 权人免受侵害。
11、 在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概甲人有权要求解除木合同项下的抵押。
12、 抵押人为法人的,抵押人有义务按照抵押权人要求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财务 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13、 抵押人为自然人且抵押物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并非抵押人的唯一住所。
第五条抵押权的效力
1、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2、 木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3、 除展期和增加债务木金金额外,抵押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需经抵押人同 意,抵押人仍在木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1、 木合同项下概甲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 人省权监督和检查概甲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 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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