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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伟受贿案,告何以“反诉”检察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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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伟受贿案,告何以“反诉”检察官

张宏伟受贿案,被告何以“反诉”检察官-法律 张宏伟受贿案,被告何以“反诉”检察官 本刊记者/郑荣昌 如果法院受理此案,这将是首例刑事被告人状告办案检察官民事侵权的“案中案”。 张宏伟受贿案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宏伟由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便以“形成这些证据的77天中,自己被非法羁押、人格权受到严重侵犯”为由,对三名当事检察官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出人意料的针对控方工作人员的“反诉”,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可谓闻所未闻。 监视居住还是“非法羁押” 张宏伟在民事起诉状中写道—— 我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3月7日,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我进行监视居住。可是,本当负责执行的涪陵区公安(分)局不作为,而是由三名被告即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三名检察人员对我实施变相非法羁押,使我在77天里无法正常生活。 那是一处与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相通的民居,里面杂乱肮脏。卧室没有窗户,地板上放着一个血迹斑斑的床垫,上面有一床破棉絮,枕头上也是血迹、汗渍一大块,腥臭难当。床垫中间有一个固定死的铁环,除了在检察院接受审讯外,其余的时间我都被锁定在床垫上。晚上尿急,只能撒在一个矿泉水瓶里。如此“监视居住”,其实是非法羁押,是刑讯逼供。这种非人的折磨,使我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按照法律,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人除了被监视,生活应该如常。监视居住虽由检察院批准,但必须由公安部门执行。显然,三名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履行职务的范围。为此,我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权行为存在,责令他们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张宏伟还在法庭上和一份控诉信上谈到自己被监视居住77天中的其他情况—— 有一次,由于我坚决否认一笔受贿,一位检察官冲到我面前,喊着“叫你不老实”,狠狠地给了我一耳光,我顿时倒在地上。还有一次,一位检察官拿着一张白纸逼我用双腿夹住,喝道“掉落后有你好看”。我怕挨打,只好长久地夹着,直到头上冒汗。几位检察官还不断羞辱我,问我有几个秘书,几个“小三”…… 审讯也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因为是车轮战,几名检察官轮番审,经常是一昼夜只让我睡两三个小时。这种情况,在检察人员制作的审讯笔录中也有反映,因为审讯的时间经常发生在午夜,甚至是午夜以后。 渐渐地,我想到了死亡……我想,我上有老、下有小,硬抗下去,结局说不定也是“自杀”,不仅白死,还留下坏名声。 于是,我开始做虚假供述。我想,只要能活着出去,总还有洗清罪名的一天。 该不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案子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后,控辩双方都承认,“监视居住”的地方安装了摄像头。张宏伟描述的“非人折磨”是不是真的,可以从现存的录像中得到确认。 张宏伟还描述过,在“监视居住”期间他的供述是如何形成的。他说:“我的供述按他们的要求像揉面一样捏来捏去。有一次,我无奈地对一位检察官说,我只认10万元以下。他不同意,我说那就50万元以下。他点头同意。我就在他的“暗示”下,供认收尹某10万元、张某8万元、蒋某15万元、韩某8万元、杨某8万元,总计49万元。赃款去向也是按照他们的意思瞎编。几十次受贿,地点大多编造在办公室,装钱的器物几乎全部编造为牛皮纸信封……” 张宏伟描述的证据形成过程是不是真的,也可以通过播放该录像得到确认。因此,张宏伟和他委托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誓华坚决要求当庭播放该录像。王誓华说,只要播放该录像,就能证明张宏伟的描述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本案主要证据即张宏伟的受贿供述就是在变相刑讯逼供下形成的,就属于非法证据。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就该排除。排除之后,对张宏伟的受贿指控就失去了支撑。因此,法庭上下,围绕视频录像提取和播放的博弈十分激烈。 由于相关法律十分明晰,这一博弈一度在审判长和公诉人之间进行。 在4月23日的庭审中,审判长态度坚决地要求公诉人提供该视频录像。公诉人回应,法院只要出具书面调取公函,他们就会在三天内提供。可是,法院出具包含该视频录像的9项证据调取公函之后,公诉方却没有履行承诺,其“书面回复”中给出的理由是“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提供的非法证据线索过于笼统”。之后,法院的立场也改变了。 王誓华律师认为,被告人提供的非法证据线索十分具体,“笼统”之说纯属借口。此后,这一博弈就在被告人与公诉人、法官之间进行,几近白热化。 在2015年6月9日的庭审中,审判长再次驳回原告方的相关请求。那一刻,一直平静地进行自辩的张宏伟勃然大怒,大喊:“我不服从你们的审判!你们直接把我判了吧!”庭审因此难以推进,审判长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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