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受害权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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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受害权利

律师解析:刑诉法关于受害人(及代理律师)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周海滨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者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比较少,作为受害者及代理律师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争取在刑事诉讼中更高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作者首先枚举了关于受害者及代理律师的相关的规定,然后稍作解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 辩护与代理 1、《刑事诉讼法》40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 第48条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49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3、《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第14条 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解析:对于受害方的诉讼代理律师的权利,相关法律规定的较少。以律师的阅卷权为例,代理律师在检察院可以阅卷,但没有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里,我认为应该以更高层次的立法加以明确,以避免在实践中给律师阅卷带来不必要的争执,在法院阶段,受害方代理律师是可以阅卷的。 二、 回避 1、《刑事诉讼法》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 证据 1、《刑事诉讼法》第47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刑诉法解释》58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律师解析:对于受害方是否可以参与证据质证,相关规定不是很多且集中在证人证言上,规定了受害方对证人询问质证的权利。 四、 公安侦查阶段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241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67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18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22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律师解析:受害方在公安阶段的相关规定,主要围绕鉴定事宜展开,并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受害方的异议权;同时规定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公安阶段的程序。 五、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1、《刑事诉讼法》第13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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