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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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财政法规制度 大纲要求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国家预算 ★★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七、政府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财政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举例】南京市政府的本级预算由南京市政府各部门预算组成,包括南京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等部门预算。南京市政府总预算不仅包括上述本级预算,还包括南京市11区县的总预算,雨花区等。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 ①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中央决算; ③撤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①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向人大或常委会报告2次);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①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政府决算 ③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人大 ①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②监督预算执行、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政府机关的职责 1、中央政府——国务院 (1)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3)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5)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6)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7)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8)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9)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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