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审计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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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本例中,东方电子低价接单在业界几乎是众所周知,这样一个企业在利润率较低的农村电网领域却获得了47.1%-52.9%的利润率,那么试问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们对历年来的审计的风险水平又是控制在什么程度,他们对此是熟视无睹,还是有意避之。 所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重点关注高风险业务或交易的同时,还应当关注不合理财务信息,进行多方复核,最终在风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视风险的不同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以转移、分散、规避审计风险。 (6)不断改进完善执业准则体系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是这一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从注册会计师的教育、学习,到执业过程中的每一个点滴,均以执业准则作为依据。对高质量的准则体系的追求,是一个不可间断,不可废止的工作。 要保持准则整体上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整体,如果将其割裂,必然增大审计失败的风险。要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引导实践,一项具体准则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那么可能会缺乏广泛的适用性,可能会在细小的地方出现巨大的纰漏。要及时引入前沿的发现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前瞻性、开拓注册会计师的眼界。要讲具体准则内容细致化,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形式上的空架子。 分析性复核在审计规模较大的公司时,具有指明重大错报风险方向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审计程序。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分析性复核却没有发现这样明显的疑虑,不能不说违反了这一准则。 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没有察觉到收入中的异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要么该审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要么缺乏足够的职业谨慎性。无论怎样都违反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2)函证 东方电子主要是采用私刻客户印章、粘贴复印等方法伪造销售合同、虚开销售发票,以将炒股收益洗成主营业务收人。函证由于能够验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原本是发现这种虚构收入的最佳手段。 而在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手中,函证这一重要的审计程序流于形式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最后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最重要原因。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曾经接受过中央电视台“证券时间”栏目的一次采访,那时它对媒体尚没有太多戒心,而那次的回答成了目前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唯一的正式说法。有关东方电子的销售合同是当时采访的一个重要内容。按惯例,会计师事务所应要求企业向其提供所有牵涉当期完成合同的原件,并进行核对。 乾聚声称,它们曾选择一些客户进行函证(接近200封),发函比例在70%以上,但回函情况不是很理想(大概100封左右)。而接下来注册会计师是否实行了替代审计程序由于资料所限我们无从所知道。事实上,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具体的函证程序也极不规范。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应亲自向银行和第三方发询证函,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该所负责审计的有关人员却把应亲自进行的调查、询证等工作交由东方电子去完成,对部分回函印章不规范以及回函是复印件、传真件等不正常情况亦未认真审查。 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这样所谓的“函证”严重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该准则中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在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 “注册会计师未能收到回函时,应当考虑对重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再次函证,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消除疑虑。” 东方电子的后任审计师江平为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找到的理由是:按照出台的《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伪进行函证,但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即合同签署完毕,并且款项已经收回,并没有要求落实合同的真伪情况。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中的相关规定表述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会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审计准则认为对应收账款余额函证是必须的,发生额的函证则需要会计师按照职业判断执行。而该后任审计师的理解则是,审计准则中没有要求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执行,因此函证失效的主要原因是准则存在缺失。 (3)其余行为 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还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准则规定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和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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