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学习提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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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学习概要 二O一一年六月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学习提要 ★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 一、政治基础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 三、实践基础 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学习提要 ★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 二、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 三、保障并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四、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 五、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六、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学习提要 ★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一、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二、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学习提要 ★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 一、广覆盖 二、保基本 三、多层次 四、可持续 五、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市相关政策的调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相关政策介绍 主要内容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调整个人账户规模 调整退休条件 实行新老办法过渡 待遇清算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构成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07办法”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 “11办法”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缴费工资指数的处理 2010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1计算 2011年以后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计算 2011-2013年缴费工资指数实行三年过渡 2011年指数低于1,按1计算(2011年底前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1计算) 2012年指数低于0.85,按0.85计算 2013年指数低于0.75,按0.75计算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举例:缴费年限累计满40年,2011年12月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2011年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300% 07办法基础养老金=3896元× 40×1% =1558.4元 11办法基础养老金=[3896元+3896(39 × 12 × 1+1 × 12 × 3 )/480]/2 × 40×1% =1597.4元 基础养老金增加额=1597.4元-1558.4元 =39元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沪人社养发【2011】35号) 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处理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几类特殊缴费情况工资指数的处理 未缴费 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几类特殊缴费情况工资指数的处理 协保预缴 月缴费工资指数低于0.6的,统一按照0.6计算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几类特殊缴费情况工资指数的处理 退役士兵预缴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一次性缴费年度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0.6、0.8和1计算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几类特殊缴费情况工资指数的处理 补缴应缴未缴 补缴年度月缴费工资指数=办理补缴手续时确定的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几类特殊缴费情况工资指数的处理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几类特殊缴费情况工资指数的处理 调整个人账户规模 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调整退休条件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条件统一调整为15年 一次性补足: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基数: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退休条件(沪人社养发【2011】37号) 完全丧劳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因病完全丧劳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需累计满15年,可提前退休(允许一次性补足不满15年的缴费)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因病完全丧劳人员,男性年未满50周岁、女性年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提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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