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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业务核算
浅述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业务核算
[提要] 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2号文件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关键词:基本建设业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1月7日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业务是指事业单位购置和建造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及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各种设备购置安装、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物资储备等。
一、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业务核算历史及现状
1995年财政部颁布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业务和单位业务进行分开核算,建立两套账。一套是单位会计账,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另一套是基建会计账,则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两套账之间的资金划转通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结转自筹基建”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基建拨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单位发生的基本建设业务则在单位会计中列支或者在基建会计中进行列支。
2006年以来,我国财政进行了政府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收付,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等一系列改革。基建账和单位账两账分设已不能适应财政和单位的需求,具体体现在:
1、一个会计主体、两套账,与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在一个会计主体中设置一套基本建设账和一套单位账,与会计法中“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相违背。既然是一个单位,就应该将基本建设业务和单位业务进行统一核算,不应该将其进行分开核算。
2、不能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全貌,不利于财政部门、单位利用会计信息。在单位对外及对内报送的会计报表中分两套报送,一套是单位会计的会计报告,反映单位基本业务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另一套是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报送的基建财务报告,反映基建业务的资金占用情况和基本建设的投资情况。在一个单位中分别执行两种会计制度,两套财务报告,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不能统一的反映出来,不利于单位和财政部门掌握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全貌,在单位中决策领导也无法直接使用两套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决策,需要将两套财务报告的数据进行合并。
3、基本建设业务不统一、不规范。事业单位发生的基本建设业务,有的事业单位在单位会计账中核算,有的事业单位在单独设置基本建设会计账中进行核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不断发展,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业务也越来越多。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渠道越来越多,有财政补助安排的,有单位自筹的,有专用基金安排的,有接收捐赠的,有用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等等。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有的在基本建设会计中进行核算,有的则在单位会计中进行核算。同时,基本建设业务,使用不同的财务制度和标准进行核算,不利于单位会计的统一核算,不利于会计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二、实施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基本建设业务的核算
2012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单位的基本建设业务和单位基本业务进行合并,即将基本建设业务也要并入单位账进行合并。合并后,对单位发生的基本建设业务如何进行核算呢?
首先,设置和运用好“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等账户。设置“在建工程”总分类账,在“在建工程”下设置“基建工程”和“非基建工程”两个二级账,再按照工程项目名称设置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在固定资产总账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二级账,在按照类别设置的二级账下再按照固定资产的品名规格设置三级账;设置“非流动资产基金”,在非流动资产基金下设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明细分类账。
其次,发生基建业务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1、发生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或修缮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拨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或工程预付款时:依法向施工单位取得工程发票,并按照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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