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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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三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纳税人为自然人, 包括个人、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一、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有关费用的扣除分三类: 1.扣除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2.扣除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3.扣除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3.混合征收制  优点: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临时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二、征税范围——目前共 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单位减员增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3年零4个月的王某;于2009年6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当月领取工资2200元和一次性补偿收入60 000元。王某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0/40+2200-2000=1700元,选择的适用税率为10%、25,应纳税额=(60000+2200-2000)×10%-25=5995元。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共29项)   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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