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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贿赂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刑事司法学院 郭泽强 贿赂犯罪随着性质的发展,手段发生变化,对抗检察的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如何来进行惩治,也是一种课题。 新型贿赂犯罪的分类 (1)在行为主体上,均表现为有对合的双方,其中有一方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行为的主观方面,行为双方都是明知对方行为的动机与目的,但都刻意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行为的接受者则是为了满足自己物质上的需要。 (3)在行为的客观方面,都表现出有一个与国家权力交换的过程,只不过用于交换的标的和对价存在差异。 (4)各类行为都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客观要件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 其客观要件不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有的没有明显的收受行为,有的则并不收受财物,可以较细致的作以下分类:一是财利非法增值型;二是消费非法超值型;三是提供便利型贿赂 2.主体要件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 收受贿赂主体与为他人谋利主体出现了时空交错,有的权钱交易不是典型的一对一,形成了三角形关系,即收受他人财物的人和为他人谋利的人并不是同一人,但却有特定关系,是实际上的利益共同体。有的则故意搞时间差,事后受贿,离职后受贿,企图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 3.主观要件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 此类情况多发生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自己作的辩解:受贿款用于工作甚至公益事业。造成了查证难、定罪难。 新型贿赂犯罪的特点 1.贿赂手段间接化、多样化 2.受贿行为隐蔽化 、期货化 3.权钱交易市场化特征明显 4.贿赂主体更趋群体化,”窝串案”现象突出 .贿赂手段间接化、多样化 交易形式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规避法律、逃避打击,行为人采取的贿赂手法不断翻新,由原来的直接送收财物向以不正常价格买卖房产和汽车、通过合伙开办公司、搞工程、委托理财、非正常经济交易、赌博等间接方式变相行贿受贿转变,由原来的个人直接收受贿赂转向由其指定的特定关系人收取贿赂。且呈现出“犯罪前精心谋划,犯罪中不留痕迹,犯罪后建立攻守同盟”等特点。 受贿行为隐蔽化 、期货化 是贿赂交易在时间、内容上的分离性增强,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行贿与谋利之间常常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实行“先贿赂、后谋利”或者“先谋利、后贿赂”,故意模糊贿赂与谋利之间的因果关系,使贿赂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近年来,腐败行为出现许多“变种”,其中“腐败期权化”较为典型。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当时不收受贿赂,而是约定离职后再收受其约定的报酬,变“现货”为“期权”。 权钱交易市场化特征明显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贿赂。 贿赂主体更趋群体化,”窝串案”现象突出 一个单位主要领导的腐化,往往交织着与其他人员相勾结、共同作案的复杂情况。腐败犯罪出现团伙化,一个案件往往牵出几人甚至几十人。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通过为他人走后门、批条子、揽项目、提官职等等,从中大肆收受钱财,败露以后往往转移赃款,隐瞒真相,为腐败分子推卸责任。不少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往往成为权钱交易的中介,对高官腐败和腐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所谓“窝案”是指检察机关在一个单位查获一批互有联系的职务犯罪案件;所谓“串案”是指侦查部门通过对一起案件线索的深入挖掘,又在相关单位侦破多起职务犯罪案件 。 一、理论的铺垫 (一)贿赂本质的解读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地位 (三)受贿罪主体 研究 (一)贿赂本质的解读 1.何谓贿赂,贿赂的范围认定 2.性贿赂问题 何谓贿赂? 贿者,财也;赂者,遗也,赠送。 私赠财物而行请托 准确界定贿赂,必须考虑传统文化与现实国情等因素。 传统:我国一直把贿赂作为财物; 文化:礼仪之邦,礼尚往来; 国情:打击面过大,立法与司法脱节,贿赂的范围是动态的。 .性贿赂问题 对于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引发实践争议。 我们认为,暂时不宜入罪。如果真的将“性贿赂”行为犯罪化,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两大难处:取证和量刑。 刑法的谦抑性,即国家执行刑事政策时,只要能给予犯罪人较轻处罚的,就不会给予较重的处罚。若将“性贿赂”纳入犯罪体系,就会扩大刑法的“杀伤面”,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再者,若将“性贿赂”上升为犯罪,那么犯罪主体如何确认?普通财物贿赂罪,犯罪主体是很明确的。但“性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三方:行贿者、受贿者和用以行贿的女人。施受双方皆当治罪自不待言,第三方如何处罚?尚无法律可比照。定卖淫罪?似乎弱化了“性贿赂”的危害性。最极端的例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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