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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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 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 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 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1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 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要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和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 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 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 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2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根据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 部处分。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 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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