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状与重构民诉法》-毕业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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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l 目 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引言……………………………………………………………………………………1 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状……………………………………………………1 (一)民事简易程序立法现状…………………………………………………1 (二)民事简易程序司法实践现状……………………………………………2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反思…………………………………………………………3 (一)简易程序立法滞后,不能满足实践需要…………………………3 (二)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灵活性………………………………………3 (三)简易程序不简易……………………………………………………………4 三、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重构…………………………………………………………4 (一)民事简易程序重构理念…………………………………………………4 (二)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6 (三)严格控制程序转换…………………………………………………………6 (四)简化诉讼程序………………………………………………………………7 结语……………………………………………………………………………………9 参考文献………………………………………………………………………………10 浅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状与重构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了的诉讼程序,这一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保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诉讼费收费办法改革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如何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为人民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已成为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在这种背景下, 简易程序广泛运用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首选。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实践中却是不尽人意,暴露出不少问题,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表现得过于粗疏、原则、笼统,肇因于此,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缺陷也日渐显现,导致适用中的混乱,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随着经济的发展,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民事简易程序愈显重要,若要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必须与时俱进,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做重新检视,粗浅地分析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重构民事简易程序之设想。 关键词:简易程序 范围 重构 引 言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完成了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并于90年代中期掀起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热潮,迄今方兴未艾。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将法院和司法程序推向了各种纠纷和矛盾解决的前台。与日俱增的司法诉讼数量给法院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特别是民事简易程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因此,对民事简易程序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并积极探索和改革完善已是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中的简易程序和考察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透视之后,最终提出了一些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设想与预测,以期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重构有所裨益。 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状 (一)民事简易程序立法现状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勾划出简易程序适用的审判机关、案件范围、审判组织、传唤方式等。从其规定看,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特点是:1、司法解释多于法条本身;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采用模糊语言,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界定简易程序案件范围,使得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既有限制又无具体外延界界定;3、简易程序之诉讼,有一些具体的特别的做法的“点”的规定,除“点”之外的操作无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步骤方式,即缺乏“线”的规定;4、从立法称谓看,普通程序称“第一审普通程序”,而简易程序则否,从立法上未体现简易程序的独立价值,使人们在认识上产生疑惑。 (二)民事简易程序司法实践现状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民事简易程序有着自身的特点:第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适用的案件只能是第一审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那么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状况又如何呢?从近些年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呈现出逐年大幅递增的态势,全国各地法院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加大和拓宽了简易程序适用的力度或空间,有的制定或出台了相应的规则或意见。尽管如此,由于这些改革思路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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