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毕业论文.docVIP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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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l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 ? [内容提要] ? 随着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不断在发展和变化,婚姻已经不仅仅只是情感的结果,人们更多考虑的是各方面的综合,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目前我国有的主张无效说,有的主张有效说。结合西方大多数国家的观点,我们应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着新的认识,对该协议加以限制,从而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 目 录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第4页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分类 第4页 ? 二、国内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主要学说 ? (一)、主张“忠诚协议”无效说 第4-5页 (二)、主张“忠诚协议”有效说 第5页 ? 三、国外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西方多数国家主张有效说 第5-6页 ? 四、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重新认定及理由 (一)、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重新认定及理由 第6-7页 五、对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性的限制 第7-9页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 ? 随着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不断在发展和变化,婚姻已经不仅仅只是情感的结果,人们更多考虑的是各方面的综合。同时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婚姻双方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断攀升,此时夫妻忠诚的重要性得到加强和重视,而限制忠诚的条件却从感情发展到了经济、权利等方面。此时单纯的道德调整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忠诚的要求,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 1.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夫妻的忠诚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夫妻互负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是否稳定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 2.夫妻“忠诚协议”的分类 ( 1) 按协议缔结的时间先后,可分为两类: 婚前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后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 2) 按“违约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人身伤害类,如“割掉违约者的手指”等; 剥夺权利类,如 “剥夺违约者对孩子的抚养和探视权”等; 约定违约金类,如“出轨者需要向对方赔偿20 万元人民币”等。 二、国内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主要学说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坏协议,出现婚外情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院能否将这份协议作为判决的直接根据? 学生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学术界对此存有很大的争议,有的认为该协议有效,有的认为无效;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学生将两种意见均归纳如下: 1、主张“忠诚协议”无效说的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1]。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诚” 也只是一种价值提倡,并非说夫妻必须相互忠诚。道德的问题自然要靠道德来调整,法律无法干预人的思想感情[2]。 (2)《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仅依据忠诚协议判定赔偿数额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婚姻关系错综复杂,不能单纯地以有无婚外恋来认定夫妻一方有无过错。 (3)“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3]。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婚姻的效力不是依据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婚姻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违约金。 ( 4)如果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那么在调查核实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 承认该效力还鼓励了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纯洁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婚姻关系不再和睦。 2.主张“忠诚协议”有效说的理由如下: (1)“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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