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学工部学生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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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学工部学生处

第十二讲 就业权益保障 2014-2015-2 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课 学生发展教育中心 职业发展教研室 2015年3月 【教学目标】 1.领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2.掌握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就业维权 3.了解就业维权的途径 【教学重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维权 【教学难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维权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 讲授法 讨论法 【教学课时】2课时 目 录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毕业生、用人单位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就业维权建议 1 2 3   高校大学生小廖,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决定在暑假期间,到一家外资的快餐店打工,赚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按照约定小廖在快餐店每天工作6小时,每小时劳动报酬是4元,小廖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但实际上他每天工作9小时,到月末,快餐店管理人员认为大学生打工不能按劳动者对待,他们的工资按照小时工资结算,不仅没有加班费还扣除了中午用餐和休息的1小时。小廖了解到,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元。但是小廖一直不清楚,大学生到底算不算劳动者,如果不是劳动者,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约? (案例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1.兼职实习——想要拥有不容易 【案例分析】 评析: 此案例讲述的是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目前在法律实务领域,普遍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调节的范围,大学生即使整个假期都用来打工,时间最长也只有一两个月,用人单位无法与其确定劳动关系,无法开设社保账户。 法律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提示: 毕业生一定要到合法机构从事兼职工作;要求交费的用人单位,不要去应聘。 在实务处理中,仲裁部门很多时候也是按照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者的原则执行,争议的处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以及公平原则处理。 用人单位使用兼职大学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 【案例分析】 某单位发布招聘计算机人员岗位通告,要求应聘该岗位人员必须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在学校学生会从事学生事务工作,有熟练运用计算机语言开发软件的经验。小宋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活动,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等环节的考试。为了得到工作,他在简历中书写并向人事部门提供了伪造的学生会干部和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过培训工作的材料。在入职的研发项目中,小宋表现一般。人事部门在核查他的简历和材料中,发现了注水简历和虚假应聘材料,单位以欺诈为由,与小宋解除了劳动合同。 2.“注水简历”签约无效 【案例分析】 评析: 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相互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该知道劳动者应聘的基本情况与岗位的匹配情况,如果应聘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掩盖真实情况,此种合同视为无效的合同。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劳动者应该知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职业的安全状况等情况。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案例分析】 提示: 讲诚信。高校毕业生或者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基本信息。 无效性。高校毕业生或劳动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掩盖真实情况,所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的合同。 有限性。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仅限于了解高校毕业生对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学校学历、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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